2005年7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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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桃使诈不兑现 造成损失判赔偿
张水萍

  案例:桃子种植大户张某与水果销售商汪某协商,以每公斤1.2元出售其4000公斤桃子,正当双方要达成协议时,邻村村民李某也前来收购桃子,并允诺价格要比汪某高。于是张某终止了与买主汪某的买卖,答应卖给李某。汪某只好与另一桃子种植大户胡某成交。水果销售商汪某走后,李某借故推迟到第二天再买,可第二天李某并未来买。无奈,张某只得将已经采摘下来的4000公斤桃子以每公斤0.9元的价格卖出。后来,张某从朋友处获悉,李某是受胡某的指使,有意搅散汪某与自己的买卖,促成汪某与胡某成交。张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00元。
  法律常识: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,应诚实守信,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。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。在合同的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的各个阶段,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该原则行事。合同订立前,当事人一方如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,应负损害赔偿责任,理论上称作缔约过失责任。
  法律适用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:
  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
  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
  (三)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。